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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通告2003年第82号

字号: 2009-02-05 16:35:45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:

【宣布单位】海关总署
【宣布文号】海关总署通告2003年第82号
【宣布日期】2003-12-31
【生效日期】2003-12-31
【失效日期】----------
【所属种别】国家执律例则
海关总署通告

2003年第82号

关于自2004年1月1日起向原产于柬埔寨、缅甸或老挝的部分产品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通告
  《中国向柬埔寨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》、《中国向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》和《中国向老挝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》(以下简称三个《换文》)已于2003年11月划分正式签署 。凭证三个《换文》的划定 ,自2004年1月1日起向原产于柬埔寨、缅甸或老挝的部分产品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 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  一、凭证三个《换文》划定 ,自2004年1月1日起 ,海关对原产于柬埔寨、缅甸或老挝的部分入口货物 ,将凭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》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对柬埔寨、缅甸或老挝特惠税率征收关税 。

  二、海关对申报享受三个《换文》项下的优惠 ,且申报原产地划分为柬埔寨、缅甸或老挝的入口货物 ,将凭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同盟周全经济相助框架协议〉项下〈中国-东盟自由商业区原产地规则〉的划定》(海关总署令〔2003〕第108号 ,以下简称《划定》)审查确定该入口货物的原产地 ,其中《划定》的第七条“原产成份累计标准”不适用 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二○○三年十仲春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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