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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作废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
字号: 2010-06-23 15:24:07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:

财税[2010]57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妄想单列市财务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 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0年7月15日起作废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  1. 部分钢材;
  2.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
  3. 银粉;
  4. 酒精、玉米淀粉;
  5. 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
  6. 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
  作废出口退税的详细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
  详细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  附件:作废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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